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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金融行業員工應該熟知“非吸”的后果,但總有人明知故犯,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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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發布了這樣一個典型案例:50后國有銀行退休干部黃某成立公司開展居間借貸服務,通過電視廣告等方式吸收數百名群眾投資款高達4.5億元,不出意外最終“爆雷”。近日,法院二審認定,黃某實質在從事攬儲業務又不具備銀行對抗風險的能力,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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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湖南、廣東、安徽等多地金融監管局正密集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或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8月6日,湖南金融監管局就表示,聚焦養老、投融資等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領域及重點目標群體,開展廣覆蓋、多層次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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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石小峰向記者表示,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投資者不可輕信高息理財產品的宣傳,一定要具備高度的風險意識,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損失。
銀行干部“退而不休”
通過電視廣告等方式公然“攬儲”
據相關文書披露,黃某1957年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大學本科文化,某國有銀行退休干部。
? ? ? 2013年6月5日,黃某以王某等三人的名義注冊成立金某通公司,并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黃某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不具備開展金融業務資格的情況下,以金某通公司提供居間借貸服務的名義,招聘業務員張某等人通過在電視臺投放廣告、設立戶外廣告牌、發放宣傳單、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投資理財業務,以月息1.2%—1.5%的高額利息回報、到期還本付息為誘餌,以委托投資理財、居間服務為名,向多名投資者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 ? ?據了解,黃某等人和被高息引誘而來的投資者簽訂《委托理財咨詢與服務協議》,實現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的目的。具體而言,對于符合借款條件的借款人,由黃某決定對非法吸收的資金進行統一分配出借給借款人,再統一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和服務費,后根據理財客戶的具體投資數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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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金某通公司相關人員介紹,該公司主要業務是收取投資人的投資款,再將錢款出借給借款人,每月收借款人2.4%的利息,再按每月1.5%的利息支付投資人,公司掙中間利息的差額。“借款人來公司申請借款后,黃某帶著業務員考察項目,如通過金某通公司的審核,則由該公司統一辦理手續,與借款人約定借款利息,與投資人簽訂相關協議,承諾按期還本付息。若部分借款與投資金額相等,投資人在金某通公司的要求下直接將錢款打入借款人賬戶;若吸納的投資金額大于借款金額,投資人在金某通公司的要求下將錢款打入該公司指定的個人賬戶,等投資額達到借款人的借款數,由金某通公司匯總后統一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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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證人證實,借款人有時無法按期支付利息時,金某通公司會用盈利或者投資人的錢款墊付投資人的到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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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一名當地電視臺人員黨某證明,2013年其負責(原)五家渠電視臺廣告部業務期間,黃某帶著云某委托其單位在(原)五家渠電視臺發布金某通公司的廣告信息。其安排人給該公司做了一個消息類的廣告宣傳并伴有配音,“內容大概是公司可以做投資理財等,每半個小時循環播放一次”。廣告發布一段時間后,黨某才將該廣告停掉。
有關部門認定“非吸”人數達243名
黃某辯稱居間金融遭駁回
據悉,2021年9月11日,警方接到有人舉報金某通公司涉嫌“非吸”違法犯罪的線索后介入調查。2022年2月21日,經電話傳喚后黃某到案。2024年3月7日,黃某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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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指出,經鑒定,黃某向243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資金44668萬元,造成損失1271.6023萬元。其中,黃某除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大部分用于放貸外,部分資金用于向理財客戶還本付息,部分用于向金某通公司員工支付工資、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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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調查和法院審理時,黃某一方表示,金某通公司的性質為第三方民間借貸中介機構,黃某開展的業務為金融居間服務,未進行公開宣傳,未將投資人的資金進行放貸、支付員工工資、提成和公司日常經營,未設立資金池,沒有犯罪故意,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的四個特征,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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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法院一審認為,經查,黃某成立金某通公司后,未經金融及監管部門批準,擅自以提供居間借貸服務的名義承諾向投資人按期還本付息,并通過戶外廣告牌、電視廣告、宣傳單等方式公開宣傳吸收資金的信息,以高額回報為誘惑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后因資金鏈斷裂導致部分投資人受損。金某通公司雖經工商部門登記成立,但并無經批準從事金融融資的資質,黃某雖然通過居間的形式促成借貸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并從中收取服務費,從表象上具備了提供居間服務的形式,但實際上涉案的投資人均是以從金某通公司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金某通公司吸收社會公眾資金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貸,從中謀取不法利益,導致至今無法全部償還集資參與人的錢款,實質上是在經營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攬儲業務卻又不具備銀行對抗風險的能力,其行為增加了金融風險,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于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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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一審判決黃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隨案移送的案款,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集資參與人剩余未返還的本金,依法向黃某進行追繳并發還集資參與人;查扣的涉案財產,依法甄別處置,處置所得的款物,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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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不服一審判決,發起上訴。近期,二審法院認定,黃某以他人名義成立金某通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提供居間借貸服務的名義,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投資人承諾按期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4668萬元,造成投資人損失1271.6023萬元,嚴重擾亂社會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審最終維持原判。
來源:重慶金融安全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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